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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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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

    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会获得相应的专利权,那么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申请口头审理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关于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什么是专利无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复审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上文第12条规定的;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

(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个阶段。


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必须受以下两个条件限制:

只有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才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

修改的专利文件仅为权利要求书,而不能修改说明书。


二、申请口头审理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口头审理的提出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 一般情况下,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合议组可以决定重新进行口头审理。

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所需费用。


口头审理的通知


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

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须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递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

应 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未提出上述声明的,不能在口头审理中出庭作证。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回执中指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进行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

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由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


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进行前,合议组应当作好下述工作:

(1)将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给对方;

(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重点查清的问题,

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4)准备好必要的文件;

(5)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书面公告举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专利申请未公开的除外);

(6)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口头审理的进行


口头审理按通知指定的日期进行。口头审理除合议组合议和表决外应当公开举行(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应当核对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该口头审理的资格。


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

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否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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