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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 发布时间:2024-03-19
  •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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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提要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可以只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在许多国家中的每一国家同时为一项发明申请专利保护。PCT缔约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均可提出这种申请。一般可以向申请人为其国民或居民的缔约国的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也可以按申请人的选择,向设在日内瓦的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人为其国民或居民的缔约国参加了《欧洲专利公约》、《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哈拉雷议定书》(《哈拉雷议定书》)、《班吉协定》或《欧亚专利公约》,亦可分别向欧洲专利局(EPO)、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或欧亚专利局(EAPO)提出国际申请。

  本条约详细规定了所有国际申请均须符合的形式要求。

  凡提出PCT申请,即自动产生在国际申请日对PCT所有缔约国作出指定的效力。国际申请在每一个被指定国中的效力与向该国国家专利局提出的本国专利申请的效力相同。

  国际申请须进行所谓的“国际检索”。这种检索由一个有资格的PCT国际检索单位[1]进行,并最终提出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即一份引述可能对国际申请中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能否取得专利权产生影响的已公布的专利文件的目录。此外还发表一份关于从检索报告的结果来看,发明是否符合可专利性标准的初步的不具约束力的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报告连同该书面意见均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对其内容加以评价后,可以决定撤回申请,尤其是在报告和意见的内容表明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不大时,更是如此;或者申请人可以决定修改申请中的权利要求。

  如果国际专利申请没有撤回,国际局将其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一起予以公布。与此同时,在PATENTSCOPE上提供书面意见。

  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届满之前,申请人可选择要求一个补充国际检索单位(SISA)(即:一个愿意提供补充检索服务的国际检索单位)对相关文献进行补充检索,尤其侧重于检索该单位所擅长的特定语言的文件。这种补充检索的目的是,减少在国家阶段出现不利于专利授权的其他文件的可能性。

  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进行国际申请以获得国家(或地区)专利,对大多数缔约国而言,他可以等优先权日之后的第30个月结束时,开始对每一个被指定局进行国家程序,为此需要提供一份译成该局正式语文的申请书译文(必要时)、向该局支付必要的费用并聘用当地专利代理人。

  如果申请人希望对申请作出修正,例如以处理检索报告中所列文件和书面意见中所下结论,并使“经修正的”申请被再次审查,以具备可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可以要求任选的国际初步审查。该初步审查的结果是提出一份关于专利性问题的国际初步报告(IPRP,第二章),该报告由一个有资格的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2]编写,内含对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能否取得专利权的一个初步的不具约束力的意见。从而为申请人评价取得专利权的机会提供更强有力的依据,并在报告提出的意见对申请人有利的情况下,为其继续办理多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申请手续提供更强有力的依据。如果没有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申请,国际局基于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编拟一份关于专利性问题的国际初步报告(IPPR,第一章),并将报告转送至被指定局。

  PCT程序对申请人、专利局和普通公众都有巨大好处:

  (i)与不使用PCT相比,申请人可以至少多18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值得在外国寻求保护、在国外每一个国家指定当地专利代理人、安排必要的翻译以及支付国家费用;

  (ii)申请人可以放心,只要国际申请是按PCT规定的形式提交的,任何被指定局在处理申请的国家阶段,均不得以形式方面的理由驳回申请;

  (iii)以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为依据,申请人可以对其发明有无机会被授予专利权作出有一定把握的评价;

  (iv)在任选的国际初步审查阶段,申请人可以对国际申请作出修正,从而在各不同专利局受理申请前使之符合要求;

  (v)随国际申请一起转送被指定局的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关于专利性问题的国际初步报告,可以大大减少甚至免除各专利局的检索和审查工作;

  (vi)在有PCT-专利审查高速路(PCT-PPH)协议或类似安排的缔约国国家阶段,申请人能够使用快速审查程序;

  (vii)由于在公布每一件国际申请时,还同时公布国际检索报告,因此可以更加方便第三方对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问题发表有充足依据的意见;以及

  (viii)对于申请人而言,在PATENTSCOPE上进行国际公布让全世界周知其提出的申请,可以作为广告宣传和寻找潜在被许可人的有效方法。

  总而言之,PCT:

  让世界变得更小;

  简化符合各种形式要求的程序;

  将国际专利保护所涉主要费用的缴纳时间推迟;

  为专利授权决定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并为世界上各大公司、研究机构和大学寻求国际专利保护时所用。

  PCT建立了联盟。联盟设有大会。PCT的每一缔约国都是大会成员。大会最重要的任务有:修正根据本条约制定的《实施细则》,通过本联盟的两年期计划和预算,以及确定与使用PCT体系有关的费用。

  PCT联盟大会制定了专门措施,使以下申请人受益:(1)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名单上所列的符合下述条件的国家的国民且居民,即该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25,000美元(依据联合国发布的以2005年不变美元价值计算的最近十年平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字),并且依据国际局发布的最近五年的年平均申请数字,该国属于自然人的国民且居民提交的国际申请按每百万人口计少于每年10件,或者按绝对数计少于每年50件,和(2)无论是否为自然人,申请人是名单上所列的一个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该国被联合国确定为最不发达国家;这些人有权享受本条约规定的特定费用90%的减免。

  有关PCT的详细信息,可以查阅PCT网站、产权组织以英文和法文发布的 《PCT申请人指南》和产权组织以英文发布的《PCT通讯》。

  PCT于1970年缔结,1979年修正,并于1984年和2001年修订。

  PCT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的缔约国开放。必须向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

  [1] 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埃及、芬兰、印度、以色列、日本、菲律宾、韩国、俄罗斯联邦、新加坡、西班牙、瑞典、土耳其、乌克兰、美国的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北欧专利局和维谢格拉德专利局是PCT国际检索单位(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情况)。

  [2] 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埃及、芬兰、印度、以色列、日本、菲律宾、韩国、俄罗斯联邦、新加坡、西班牙、瑞典、土耳其、乌克兰、美国、欧洲专利局、北欧专利局和维谢格拉德专利局是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情况)。

  条约与文本:专利合作条约(PCT) (于2001年10月3日修改)

  实施细则: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2022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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